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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 发表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组成,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及分团委、学生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要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第一,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并且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第一;

2.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并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级、省级竞赛奖项或先进个人称号,按奖励或荣誉级别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等条件下勤学励志事迹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备正式学籍;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60%,并且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

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特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原则上,对于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不在班级排名前60%或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超过2门的少数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在满足上述前5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章  特殊班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创新班等特殊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在决定创新班等特殊班级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时应至少相对普通班级增加1个推荐名额,在决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时视该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校企合作班等特殊班级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学院,接受原班级和校企合作班级双重管理的学生在原班级进行评选推荐,完全脱离原班级管理的校企合作班视为新班级给予推荐名额,其学生在新班级进行评选推荐。

第七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同时获得,但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三)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定;

(五)校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前,由校学生奖助管理中心再次核对学生学籍、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奖助资金拨付到校后,由财务处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九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严禁让非获奖受助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截留充作班费等违规行为,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取消相关学生获奖受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湖工大学〔20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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