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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 发表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学院的工作职责,提高贷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贷款学生信息动态更新、不良贷款催还与处置、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与全省统一安排,向学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主办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贷后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和规范工作流程;按规定将贷款学生相关文档资料移交学院;开展调研分析,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完善贷后管理。

(二)毕业还款确认:组织学院做好应届贷款毕业生还款知识培训和毕业确认工作。

   (三)催还: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还工作。

(四)诚信教育: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高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七条  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组织实施,由贷后管理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人以辅导员、班导师为主,专业老师为辅)具体落实。主要职责为:

(一)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学生资料,建立健全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库;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报告。

(二)毕业还款确认: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宣传工作,做好应届贷款毕业生还款知识培训,提升学生按约还款意识;协助做好应届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工作。

(三)催还:加强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定期清理贷款学生违约名单;对无法联系上或联系后不按时还款的贷款毕业生,要采取联系其同学、家属或就业单位等积极措施,协助做好贷款催还工作

(四)诚信教育:自主开展各类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的在校情况由学院负责动态跟踪。

(二)开展学生续贷工作前,由学院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进行核查,不得为不符合续贷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一经发现,银行将视为骗贷行为,取消或回收贷款。

(三)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学院对贷款学生进行毕业生还款知识培训和毕业确认工作,提醒学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第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一)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在学期间所在学院和贷后管理包干责任人。

(二)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贷后管理包干责任人应掌握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加强与贷款学生的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建立贷款学生基本信息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第四章  违约行为的处置及不良贷款的协助催收

第十一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二)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三)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贷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出现重大申请资料失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相关信息;

(五)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协助银行催收贷款。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的协助催收。学院及贷后管理包干责任人应实时掌握贷款学生还款情况,动态更新学生就业去向与联系方式,并采取定期电话跟踪、重点走访、通报就业单位等多种途径催还逾期贷款本息;并将催还结果定期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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