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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 发表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聘用学校在校学生,或学校在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校内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收集各有关单位的设岗申请,公布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负责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指导和监督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三)负责会同财务处进行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调解勤工助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定期对用工单位和上岗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助理等多种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提交《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名审批表》(见附件1),经用工单位和校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上岗。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既要满足学生锻炼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一)固定岗位。每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校内各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提交《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申请表》(见附件2);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固定岗位设置申请的汇总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并通知用工单位。

(二)临时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重要任务的岗位。原则上有重大临时任务时,方可申请设立临时岗位,设岗前须提前一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见附件3),审批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为300元/人·月。

第十一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小时。

第十二条 酬金支付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由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各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上月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制作酬金发放单,报财务处办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手续。

(三)校内用工单位当月逾期未报学工助理月度考核表的,原则上本月内不再办理,办理时间顺延至下月1-5日。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设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外用工单位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录用学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用工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用工协议的,应当取得学校的授权。用工协议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工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校内用工单位和上岗学生进行检查。校内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不再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岗位(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因工作不负责造成用工单位损失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再安排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用工过程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或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湖工大学〔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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